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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流程进入后半程。首先,由安杰作最后的辩护发言。
“先生们。”安杰走到陪审团席之前,对着这些关键先生们开始演讲:“如前所述。我的当事人,德肋先生,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圣人。”
“醉酒猥琐,自控力低,口无遮挡……甚至在夜晚的大街上公然骚扰一个刚成年少女,真是令人作呕。”安杰毫不留情地鞭挞他的当事人:“作为一名法务人士,我绝不会去掩盖这种污点,错了就是错了。而他因此被拘押,都是罪有应得。”
“他活该为其不堪行为买单,但是。”安杰话锋一转,声调也有所提高:“却配不上之后强加于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除去上述污点,德肋先生同时也是一个勤劳,负责,好心的人。德肋先生愿意牺牲工期和产量,让工人放假去参加当地庆典节日,还给值班工人额外补贴。诸位先生,如今工人每天10到12小时的工作时间,乃至全年无休可都是常态。他这么做,简直就是在对抗他的老板。”
“同时,他又很谨慎和负责。”安杰继续描述:“对于因故不能及时外运的货物,他会在存放期内进行突击检查。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不因快捷运输制度而放松要求。当然,也可理解为这个人天生胆小,怕出事。事实上,如果事故当晚他仍留在矿区并去检查货柜,那死掉的将会是他。”
“所以,就德肋先生本人而言,就是个一生仅此一次污点的普通人。没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也没有离奇的邪教信仰或密切往来,这样一个普通又胆小的人,怎么会突然想去干伤天害理的事情?他的动机是什么?没人,包括公诉人能说得清。”安杰耸起双肩表示怀疑。
“让我们看看德肋先生被指控的罪名吧,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安杰分析说:“月铃矿区的不幸事件是事实,不可否认。问题在于,谁,以什么方式,实施了无差别的故意伤害行为。从控方提供的证据及证言来看,始终无法清晰回答被告犯罪的故意性与行为逻辑。”
“先从作案工具看。”安杰挑出一个关键点继续讲:“公诉人坚持所谓不明致命生物是造成值班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德肋先生与那些危险东西有联系,所以指控其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我们可以先不考虑那些难以理解的不明致命生物机制。”安杰举了个例子:“就以枪击案为例。假如一具尸体的旁边掉了一把枪。公诉人连这把枪能否开火、有无被用于击杀死者的关键问题都搞不清楚,就单方面认为其合法持有人故意用该枪杀人。先生们,这合理吗?”
“回到这起案件,德肋先生在其中的角色和处境是差不多的。更何况,他并非不明致命生物的持有人。他只是一个矿区主管。现在,他管理下的庞大矿区中,某个仓库里的某个货柜,在6月16日没发现过异常物体,6月17日突然混进其中的不明生物暴起杀人。然后,公诉人以此为理由,指控事故当晚不在场的德肋先生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这真荒唐。”安杰摇摇头,摊开双手接着讲:“就如我之前所说的,这起案件的疑点始终没被解释清楚。第一,德肋先生亲自或指使别人搬运不明致命生物了吗?没有证据。第二,既然不明致命生物被证明是从货柜中出现的,那之前又是如何安全装进去的?也没有证据。第三,不明致命生物到底如何杀害值班工人的?为什么只对两个本地人造成轻伤?还是没有证据。就凭这三点,甚至无需去质疑那些东西是否为所谓的不明致命生物,都能看出一条似是而非的逻辑链。”
“可如今,这条错漏百出的逻辑链,被公诉人罔顾事实地拿过来,作为毫无道理的定罪依据和枷锁,套在一个无辜的普通人身上。”安杰呼了一口气,动情地说:“这种证据不明确的类似刑事案件,我见过好几起在法庭阶段就被驳回并撤案的例子,可这个案子却还能一直推到二审阶段。先生们,今天公诉人所追加的证据、证人证词,都没有解决上述三个关键问题,跟一审之时相比也没任何核心突破,纯碎是在利用法律程序,把我的当事人关押至今。”
“所以,先生们。”安杰提高语调呼吁:“法律的正义,掌握在你们手上。是给予无辜的人自由,还是给予枷锁?如果只是想快速结案,为四名不幸的遇难者找一个替罪羊,那就不用思考,直接判他有罪好了。至于案件的真凶何在,其是否正在策划下一轮的恐怖袭击,那就让公正的检察院去调查吧,只希望真凶有朝一日伏法时,能还以德肋先生清白。”
“我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安杰向陪审员们鞠躬后,返回辩护席。
嗯……我听到法庭中议论纷纷的声音,从旁听席到陪审团席,都有人在交头接耳。
霍顿法官不得不再喊一声“肃静”,并让戴莎做最后陈诉。
……
“法官阁下,陪审团的先生们。”戴莎走到法庭中间位置,面向审判者们,开始最后的演说:“作为一名检察官及公诉人,我接触过许多刑事案件。不同于那些动机明了、有迹可循、逻辑清晰的普通案件,这起案件确实存在超出常理、难以理解的疑点和难点。但是,造成的死亡后果是既定事实,而这个事实与被告紧密关联。我认可辩方律师说的观点,‘错了就是错了’,但我指的是被告错在月铃矿区死亡案件上,并坚持被告配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因为他没尽到法律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先生们。”戴莎看向似乎有些不明所以的陪审员们,打了个比方进行说明:“假如你们是生产商或销售商。现在,你们向德肋先生订购了一批黑能晶,并于几天内收到一个月铃矿区发来的货柜。然后,当你们打开货柜时,怪物忽然从货柜里跳出来并杀害了你们。当你们的家属控告德肋先生应对此负责时,对方这么跟你们说:他是好人,他不知情,所以他没罪。于是,没人为受害的你们负责,没有任何后续,就这么完结了,就像掀过一页日历纸那么简单。”
“这不对劲。不是吗,先生们?”戴莎扬起右手,提高语调:“在这起导致无辜者死亡的事件中,绝对是有人犯错了,却没有人负责任?这是不可能的!严格责任是什么?仍以上述的例子来说明。被告确认了货柜装货情况,签发了储运指令,将死亡带到了你们面前。那么,不管他是不是好人,他知不知情,他都对此负有严格责任,应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以,先生们。”戴莎语气舒缓了一些,对着陪审员们循循善导:“我们不是在控告被告故意或过失杀人之类的重罪。在严格责任的框架内,无需对应被告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只需评估其造成的既定事实的损伤度。”
“现在,让我们捋一捋事实情况吧。”戴莎接着分析:“被告身为月铃矿区主管,对辖区货物的安全储运负有最终责任。被告签字确认dt15010616-034vs货柜的货物情况了吗?已经被证实。货柜中出现不明致命生物了吗?已经被证实。不明致命生物四处游荡并造成伤亡事件了吗?也已经被证实。那么,一条清晰的事实链已经形成:被告未尽职做好货柜管理工作,导致货柜出现不明致命生物并造成四死两伤的既定事实。”
“因此。”戴莎总结说:“根据严格责任涵义,不用去纠缠不明致命生物是怎么钻入货柜的,也不用去考虑不明致命生物是怎么杀人的,只要明确以上的事实链,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法官大人。”戴莎转向霍顿法官,提出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我作为公诉人,指控被告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非法储运危险物并危害公共安全。请法官大人斟酌考虑直接裁决。”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戴莎向法官和陪审员们致意后,走回控方席。
……
此时,法庭上鸦雀无声,所有人都在等法官的表态。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休庭1小时,请陪审团进行评议。”霍顿法官思索再三后,并没有如戴莎所愿进行直接裁决,而是照常推进陪审团判定事实的程序。他向陪审员们简要说明了本案须经判定的关键事实以及可采用的证据,但其中不包括6月17日晚德肋和亨利被问讯的记录档案。
但是,判定事实的依据,是以主观故意的证据链为重,还是以严格责任的事实链为主呢?我在法庭靠后的旁听席上,听不太清这部分的内容。按照昨天在图书馆补习的法务科普知识,这种轻罪似乎同时适用于这两种原则。我想,这就是戴莎面对证据不足困境时的无奈之选吧,如果能先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拿下对方,说不定还能再独立追究后续的过失杀人罪名,即使后者实现不了,至少也能制裁并控制对方。
我回忆着戴莎的最后演讲。她的发言中完全没提到聚能联合集团半个字,似乎在努力将德肋个人与聚能联合集团作切割。这可能是她面对一群工商界关系人的妥协策略吧,将责任都甩到德肋个人头上,说不定能让对方陪审员作出公正些的判定。
如按我自己的理解,假如这是民事诉讼,严格责任倒很适用于遇难者家属对聚能联合集团的索赔。不过这可能不在这次的诉讼考虑范围内,哎……
那么,戴莎的策略能奏效吗?听奥文所讲,碎石城所在的宁诺州允许对轻罪案件采用非一致性裁决原则。也就是说,15名陪审员中,只要8票同意判定德肋犯罪的事实,就能推动法官裁决德肋有罪。
所以,如果这样考虑的话,戴莎从严格责任角度控告德肋非法储运并危害公众安全的轻罪,应该是相对有把握的。即使对方罪名成立后只是入狱三到五年,起码也算受到法律制裁了。而且,可能也符合戴莎后续的行动布局需要。
不过,这都是我自己的推测和瞎想。实际情况……能这么顺利吗?
我看到15名陪审员纷纷起立。这些西装革履的绅士们,依次走向法庭前方。那里除了法官办公室,还有一间小会议室。
随着会议室的门被关上,难熬的1小时开始了。
没多久,我就开始坐立不安,特别想走出法庭去呼吸一下新鲜空气。但我看到大部分人仍坐在位置上,不过都是按奈不住的样子,有些人已经在私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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