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厅里,边沁与亚瑟一左一右紧挨着坐下。
边沁看了眼亚瑟沉重的黑眼圈,笑着摇了摇头:“你看起来状况不太好。”
亚瑟笑了笑:“或许吧。我还记得之前和您讨论过关于康德主张的义务论原则,以及您主张的结果论原则问题。
康德主张的义务论认为,一件事的是非对错、该不该做,不在于它会带来什么后果,而是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而您主张的结果论则认为,一件事的是非对错、该不该做,归根到底要考虑行为带来了、或者可能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会让周遭世界发生怎样的变化。”
边沁问道:“那你现在的观点变化了吗?”
亚瑟先是点了点头,但很快又摇了摇头:“变了,但也没变。我觉得康德说的有道理,但我觉得您说的也同样有道理。这也就是为什么,您会觉得我现在看起来状况不太好。”
边沁两手扶着手杖,抬头盯着报告厅的穹顶:“让我猜猜,你现在是个警察,所以,你是遇上了什么疑难的案件?不知道该如何对犯人进行处理?或者是,你对于一部分正在执行的法律不太理解,不认同它们的立法原则?”
亚瑟点头道:“您果然是位了不起的智者,您猜对了。我想绞死一批人,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他们或许不能死。”
边沁摇头道:“我不是什么智者,我只是一个功利主义者,我只是希望能够解决社会问题。
就像我之前和你说的那样,功利并不是一件坏事。我和康德的观点差异,主要在于两方面。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人,所以人所认同的道德观念也是理性的。
但是当落在具体执行层面时,他又用感性的方法去看待,他认为人既然是理性的,那么人的行为只要符合道德规范就不会有错。
而我和他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我认为人是感性的,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人类完全把自己置于两位主人之下——痛苦与快乐。他们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都有它们来定夺。凡是我们所思、所言、所行都受它们的支配。
我认为人是感性的,但是在实际执行时,我又以理性的角度看待。
快乐和痛苦没有什么性质的差异,只有总量的差异。
所以,功利主义的原则就是尽可能增大全人类快乐和幸福的总量,减少痛苦的总量,并最终使得幸福快乐的总量远远超过痛苦。”
亚瑟问道:“理论听起来总是很美好,但是您应该知道,实际执行过程中,不管是康德的理论,还是您的理论,都会出现一些问题。”
“当然。”边沁大笑道:“伱那个火车是压死一個人还是压过五个人的问题不是就让我犯难了吗?”
亚瑟问道:“您现在有答案了吗?”
边沁学着亚瑟刚才的动作,先是点头,随后又摇了摇头:“有,但也没有。”
“这话怎么说呢?”
边沁道:“因为不论是从康德的角度看,还是从我的角度看这件事,扳动轨道开关压死人这种事,都是不对的。
就算是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这也不是一道简单的选一或者选五的数学题。
你应该读过我的书,我在书中表述人的快乐与痛苦时,标注了它的四个来源与约束力,即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与宗教约束力。
只有从政治约束力的角度考虑问题,才会得出五大于一的结论,从而选择压死一个人而不是五个人。
但是杀人这种事,不管是从自然、道德还是宗教的角度来看,一个和五个其实都一样,杀了人就是杀了人,并没有什么区别。
当公众知道有人被迫在杀一人和杀五人之间选择时,他们并不会因为那人选择杀一人而感到快乐,也不会因为那人没有扳动开关结果导致五人被火车压死而更悲伤。
杀掉五人和杀掉一人带给公众的痛苦其实是一样的。
那些把它理解成简单数学题的人,都是故意在把此类社会问题的水搅浑,以使其感觉看上去更深。
与其纠结于开火车压人这种问题,不如考虑为什么会有人被捆绑着放在轨道上。
并在从立法角度进行修正,尽可能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亚瑟,你知道什么是功利主义吗?这就是功利主义,致力于解决问题,才是功利主义。
这是一门实用哲学,功利主义力争能为立法者提供指导标准的理论体系,我已经厌倦了那些喋喋不休的争论,我只想解决问题。”
亚瑟听到这里,似乎渐渐有些明白了。
“所以说,功利主义是针对立法者提出的要求?”
边沁点头道:“当然。你还记得功利主义者的四项立法原则吗?”
作为一名伦敦大学毕业生,亚瑟当然记得边沁著作中的重要论述。
他开口道:“第一,以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决定最终的判罚标准。
第二,判断后果好坏的标准是所有相关者的快乐和痛苦的变化,也就是犯罪行为导致的每个个体的感受变化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
第三,同等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快乐和痛苦,此标准不因亲疏远近产生变化,也不因权力、地位、财富等客观条件而改变,每个相关者都应按照同一标准考虑。
第四,成文立法应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来自于自然、政治、道德、宗教四个方面。”
边沁笑着拍了拍亚瑟的肩膀:“小伙子,普通人可以分不清立法和伦理的区别。但你是一名执法者,你必须得分辨清楚。
立法与伦理两者虽然都是以幸福为目的,但不是所有违反伦理的事情都应当受到惩罚。
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使用,那只能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恶。
在惩罚时,应尽可能达到四种目的。
第一原则是无罪,即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防止任何罪过的发生。
如果这种罪过不能杜绝,那么就采用第二原则,运用惩罚手段的不同,迫使此类犯罪人在犯罪时选择危害较小的罪过,而不是危害更大的罪过。
比如因财物引发的抢劫罪,虽然我们不能禁绝抢劫罪,但是我们判抢劫罪流放,而判杀人罪绞刑,用惩罚手段不同的方式达到令犯罪人不至于因为抢劫而去行凶的结果。
第三是止罪,要尽可能缩减犯罪行为和惩罚手段造成的社会损害。
第四是惜刑,要以最小支出行事。”
说到这里,边沁望见亚瑟似乎陷入了挣扎的沉思,他笑着说道:“亚瑟,你要理解法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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