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是回门的日子,一大早,杨颖就拉着李东旭回到娘家了。
三十自己家过年,初一接待拜年的人,初二款待回门的姑爷,这是杨家约定俗成的规矩。按照这几年的惯例,过了这一天,杨家的年就算基本过完了。所谓基本过完,指的是杨毅从初二起就不必再在家里留宿,除了破五,他和杨颖也勿需回家吃饭。
正如李东旭所言,杨家的父母还算开明,平素很少过问儿女的事情,把他们拴得也不紧。他们住的这套房子,是前几年刚换的,对于杨毅和杨颖来说,里边没有任何成长的记忆,也没有值得留念的地方,这套簇新的居所,只是他们父母的家而已。杨颖大概每个周末都能回家看看,杨毅基本保持了两周回去一次的频率。
自打毕业,除了过年,杨毅就再也没有在家里住过。多年的独自生活,让他越来越不适应在别人的家里过夜,即便是自己父母的家也不行,那种浑身别扭的感觉让他无所适从。再好的地方,也比不上他蜗居里的那张床、那个沙发以及那把懒人椅,可每年过年又是个义务,除夕和初一两个晚上,无论他多不情愿,他都得留在家里,以至于每年的那一刻,他都会多少羡慕已经成家的杨颖,因为她有着名正言顺的不在家中留宿的理由。
通常在回门这一天,杨毅和李东旭会哄老人打上一天麻将,杨颖自然是上不得台面,她要独自准备午饭和晚饭,只能忙里偷闲,过来凑凑热闹。杨毅和杨颖从小就没从父母的手中得过红包,他们家似乎不太讲究这个,长大后每逢年初二,能通过打麻将从老人处骗些钱,除了大家图个乐呵,便也是一种变相的讨喜。
所以每次初二回门,见到李东旭,杨毅的心里都会洋溢出小小的欣喜,一是李东旭就像是个标识,只要他一冒头儿,杨毅离家就进入了倒计时,二是只要牌桌一张,如果不是点子特别背,素来不谙此道的老人总会贡献出一些钞票,让儿女们在一年中余下的日子里都会津津乐道。。
可是在这个年初二,当李东旭随着杨颖走进家门,杨毅却没感到任何欣喜,相反地,一看到李东旭波澜不惊的眼神,他的心却隐隐地有一分沉重。
事实上,这种沉重感,自从前一夜杨毅躺在床上,就如影随形地包裹住他,裹得他几乎喘不过气来。再向前推,当给展母拜完年回到李东旭的车上,杨毅心事重重时,那份沉重或许就已然在他的心底悄然弥漫开来。
自打王可案发,杨毅就憋着一股劲儿,一门心思地想要弄清真相。在那些压抑、苦闷而又痛彻心扉的日子里,这是他压倒一切的生活重心,至于真相大白后,他该如何为王可寻求公平与正义,在他的脑海中只是有个大致的轮廓,他还没顾得上仔细思考。如今尘埃落定,与王可案件有关的侵害人都已经进了看守所,事情的来龙去脉也基本摸清,杨毅心中的烦闷本应一扫而空,但去展鹏母亲家转了一圈之后,他却蓦然惊觉,与追寻真相的艰难曲折相比,他接下来所要面临的却更为棘手和茫然,令他难以抉择,又避无可避。
王继伟就是个典型的刑警性格,有些狡黠而又不乏直爽,他的性格和展鹏很像,而和李东旭的大相径庭。杨毅相信,他在马路边说过的那些话,并非出自李东旭的授意,尽管李东旭曾不着痕迹地安排了很多事儿,比如他暗中和大脚打招呼,还有带着杨毅去展母家之类的。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刑警,王继伟和杨毅一样精通刑事法律。运作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展鹏的命运而言,应该是一个可行的选项。
中国的刑诉法规定了依法不追诉的原则,和展鹏有关的大概有两种情形。如果检察院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或是即便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第一种情形,但现实中很少发生,检察院果真藉此做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极大的勇气。
第二种情形是更通常的做法,事实上,当初杨毅能安然离开看守所,便与这种做法异曲同工。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条法律规定虽然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但也为有心人提供了一定的灰色空间,而个别拥有政法资源的人应用起来更是得心应手。杨毅能想象到,作为本案,刑警队已经完成了所有形式上的侦查工作,不易再被外人指摘诟病,即便退侦后检察院不起诉,他们也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只是相关承办人在考核方面受一些影响,就像当初丁祥和杨智军在自己的案件中一样。对于刑警队来说,这或许是一个乐见的局面。
但这需要检察院能提供充分的配合。不说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可能的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和被害人申诉的审查,单在检察院内部,不起诉决定也要报经检察长和检委会批准,这从来就不是一两人能私下决定的。运作不起诉的人,至少要打通刑警队、上下两级检察院三个环节,才能确保有运作成功的可能性,但这一切,对于李东旭及其身边的人来讲,似乎不是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如果一旦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只能通过法定途径进行自我救济,而救济途径只有两种,申诉和起诉,无论哪一种,都荆棘丛生,举步维艰,杨毅做了这么多年刑辩律师,对此深有体会。
鉴于王可作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他的近亲属可以以他的名义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在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原来的公诉案件就变成了自诉案件,被害人一方作为自诉人,就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绝不仅仅是阐述基本事实和理由那么简单,必须拿得出能满足庭审标准的过硬的证据来支持,而这恰恰是作为个人很难做到的。虽然法律也规定了一旦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检察院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但真正执行起来,效果也大打折扣。
在这之后,法院也是一道关卡。就算最终检察院得以提起公诉,如果疏通了法院的环节,法院即便判定被告人有罪,照样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这些都是白纸黑字地写在有关的法律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也有大量的实践。杨毅前不久刚刚听说一例最新的判决,被告人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法院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但被告人却被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如果真有人打算捞展鹏,这些都是可行的途径。而更为吊诡的是,作为展鹏的辩护律师,杨毅必须秉持有利于被告人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些是对一个刑辩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杨毅对大学时的律师实务课记忆犹新,白发苍苍的老教授开宗明义,一开始就阐述了刑辩律师应遵循的六项原则,除了第一条自我保护原则外,其余五条都和有利于被告人有关。执业以来,杨毅也的确是照此身体力行,这些原则已经成为渗入他骨髓的信念。
也就是说,自从接受张静的委托,担任展鹏的辩护人,杨毅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首先就要对案情进行无罪推定,寻找一切指向嫌疑人无罪的线索和证据,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有罪,并据此向警方和检方申辩嫌疑人无罪和轻罪的理由,争取不刑拘、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在庭审中,进行无罪和轻罪的辩护。而所谓的基本案情,只能来源于嫌疑人的供述、警方和检方提供的材料,即便自己掌握了其它线索,也因或许有先天的倾向性而不利于嫌疑人,必须暂时先被屏蔽。
当杨毅在睡梦中醒来,意识到自己在展鹏的诉讼过程中,夹杂着某些自我情绪,不由得惊出一身冷汗。这绝对与他的理念相冲突,而理念的自我冲突是最令人感到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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