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只听刘殿臣说:“我让你去看守所,主要是这么…”
武敌一听刘殿臣说完,立即点点头笑着说:“好的刘支队长,保证完成任务。”说完就挂了电话。
次日早上,武敌刚从自己家出来,这时就听自己的手机响了。武敌拿出手机一看,是快递员打来的,于是武敌就按了一下接听键,只听快递员的声音说:“你好,请问你是武敌先生吗?”
武敌说:“是的,请问你给我送的,是哪的快递啊?”
只听快递员的声音说:“是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快递。请问武敌先生,你在家吗?”
武敌说:我刚下楼,我在一辆面包车跟前,车牌号码是,江城市bsxxxx号。”
快递员说了句:“好的武敌先生,你稍等,我马上就到。”说完就挂了电话。
两分钟后,武敌看一位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来到了自己的面包车前。武敌笑着说:“是给武敌送快递的吧?”
对方说了句:“是的,然后就把快递,递给了武敌,然后拿出回执,让武敌在上面签了字。
随后,武敌打开了快递,只见里面是一封判决书:
只见上面写着:
民事判决书
2018江民初xx号:
原告:武敌、男、汉族、年龄xx岁,家住江城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门牌号。身份证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1:凌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家庭住址,松江省春城市xx区xx社区xx栋楼xx单元,xxx门牌号。
被告2:王志,奇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号码:xxxxxxxxxxx,家庭住址:江城市高新区xx社区…
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地址:江城市高新区xx小区xx栋楼xx号。
被告4:江城市文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区xx社区xx号楼xx门牌号。
原告武敌,诉被告1:凌军,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被告4:江城市文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木工工程款一案。
原告武敌诉求被告1:凌军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武敌的木工工资元工程款,并要求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被告4:江城市文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起诉费由被告方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1:凌军两次开庭均未到庭。
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和被告1,讲活时,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面积,根本就不是按照展开面积来计算。
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辩称,我方已经和被告2进行了工程结算,欠原告武敌工程款,那是被告1:凌军,和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的事,与我方没有任何的关系,我方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4:其辩护词同被告3完全一致。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1没有到庭,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和原告武敌没有工程合同,工程款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且有在该施工项目中,具体施工的木工林x和毕x,在江城市劳动监察支队的笔录,均证实第一被告,凌军和他们讲活时,计算面积,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同时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和被告1凌军的工程款,应该是126070=元,+力工上料168180=,+间壁墙32035=,+窗帘盒16835=5880,+扣灯槽2600元,共计元,被告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刑事,给原告方,支付了工程款元。现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还欠付原告武敌,工程款元。
现判决如下:原告武敌,在本案中所诉求的工程款:,有被告1:凌军,和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承担元,被告1凌军承担元,原告的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1凌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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