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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1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

    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一般属于重大型案件,例如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舆论讨论。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决。

    这里非正常案件判决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错案。

    例如说,在某年最高检公布的工作报告中,点名了国内十几个案子的重点关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狱26年的著名冤假错案”

    “某云省知名果违规减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强迫致人死亡案”等。

    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舆论。

    或者对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较大问题。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说白了…只有一点,那就是庭审案件,无论是罪名还是程序,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有了后续的情况。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怎么说呢…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再有就是。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现在会开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

    “罗老师…你电话中说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检的重视。”

    这还是罗大翔第一次来到白君律师事务所。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意思是这个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释那里有问题?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看守所内。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行!那我在律所等着!”

    …

    律所内,罗大翔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和苏白聊着近期的情况。

    让罗大翔直接开口说,可能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件。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是近期的一个案子。”

    只不过…

    常理?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该不会又涉及到了审判方或者是检方的问题,是个冤假错案?”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罗大翔又继续开口:“犯罪预备应该听过吧?”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罗大翔听到苏白提起这个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严肃,摇了摇头。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并且涉及到了相对复杂的罪行认定情况。

    “罗老师,你这个案子是从哪儿来的?”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听过。”

    驳回上述请求。

    ???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苏白笑着开口:“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这个案子肯定不小啊!”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预备。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第22条。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大致的聊了聊后,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罗大翔那边回应:“等一会儿聊吧,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罪名不合适。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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