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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3章  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

    在检方提交完新的证据,法院通知各方再次开庭的审理时间后。

    很快,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

    这一次,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反复确认和整理了新的证据和事实。

    新的证据和事实已经可以做初步的判定。

    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各方在庭审上的展现。

    另外…

    在这场庭审中,黄雪梅拒不认罪,给本案带来了巨大的侦查难度,以及判定难度。

    这个案件已经确定,并不会以自首作为判定。

    如果对黄雪梅判定了投毒。

    那么该案件,对于黄雪梅的判决处罚应该会非常严重。

    这一点儿,孙正平和合议庭成员都提前进行过各种情况的商讨。

    …

    与此同时。

    在开庭后,网上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人员也是在讨论这一次检方会不会呈递新的证据。

    重新呈递的证据能不能够对黄雪梅进行判罚。

    “看了不少法圈大佬的评价,如果这一次没有新的证据进行认证。”

    “那么黄雪梅很有可能会脱罪!”

    “这个案子难啊!莫非是在黄雪梅的口供中得到了详细的论证?”

    “不知道!这个案子的确一波三折,现在重新开庭只能期待检方有直接证据来证明黄雪梅有犯罪事实。”

    “不能让犯罪凶手逃脱!”

    “对对对,绝对不能容忍犯罪凶手逃脱!”

    “…”

    庭审刚开庭,还没有正式开始,评论区就出现了大量的留言。

    只能说这个案子的关注度非常的大。

    庭审场上。

    孙正平作为审判长,直接让检方开始提交新的证据。

    因为在之前对这个案子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进行了一定确定性。

    那就是如果想要判定黄雪梅有罪,必须要拿出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或者说极具必要的间接证明。

    法锤敲响,孙正平开口:“本次开庭,继续就黄雪梅投毒一案进行审理。”

    “下面请检方提交新的事实依据。”

    “好的审判长,”

    陈乐微微点头。

    一开始检方并没有寻找到有利的证物,是因为时间紧,还有觉得突破点可能在黄雪梅身上。

    可是现在有了证物。

    作为本案的检察官,公诉人,陈乐对于黄雪梅的判罪,有了更清晰的明确。

    面对着审判长要求提交新的事实证据,陈乐开口:

    “根据检方在延期庭审后,进行的补充证据。”

    “现掌握了新的证据,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的残留物证。”

    “根据检方的发现。”

    “黄雪梅在从实验室中窃取化学品后,将其带到了宿舍,在投毒以后,剩余的化学品,黄雪梅将其隐藏在了校园的角落内。”

    “关于相关证据,我方都已经进行了提交。”

    “…”

    “经过证实,黄雪梅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不同。”

    “而根据检测能够得出朱芸中毒所涉及到的化学品分量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除以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分量,分量相差不大。”

    “有此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用以了对朱芸进行投毒。”

    “再辅以其他客观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表明,黄雪梅对朱芸进行了投毒。”

    “基于以上,已经可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其本身就是投毒人员。”

    在陈乐陈述完毕后,可以看到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万向东表情明显有着变化。

    审判台席位上。

    孙正平微微点头然后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

    “被告人委托律师,对于检方提交的新的证据,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看法?”

    万向东在听完检方的陈述后,知道这一条证据对于黄雪梅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但是!

    是否进行判定,还需要依靠着答辩。

    对于这场庭审,万向东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能依照着一条——没有直接证据!

    万向东开口:“审判长,我方有其他看法。”

    “对于检方依照这一点进行控告,我方并不认同。”

    “我方依旧坚持一个观点,没有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投毒,那么我方不接受这样的控告。”

    这时候,陈乐再次开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不接受这一个观点,可是并没有拿出切合实际的情况来否认我方的说法。”

    “我想请问被告人委托律师,你说的并不认同,是依照哪一点不进行认同?”

    万向东开口:“我方依旧保持着一个观点,那就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根据检方的陈述,黄雪梅将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这一事实能证明什么?”

    “这一事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黄雪梅想把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

    “依照这一点能控告黄雪梅投毒了吗?”

    “根本不能!”

    “所以我方依旧保持着无罪的观点。”

    万向东的这一说法,怎么说呢,站不住脚,完全站不住脚。

    刚才万向东只是陈述了黄雪梅将化学品藏在了校园角落。

    但是却没有根据客观的事实条件进行陈述。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就是指的是之前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

    目前根据以上,整个犯罪经过都非常清晰的展示了出来。

    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点,是黄雪梅的犯罪动机,由于嫉妒朱芸,从实验室窃取了剧毒化学品。

    第二点是黄雪梅有没有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之前的犯罪经过是少了这一个重要的环节。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判定有罪。

    可是现在呢?

    现在找到了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下,已经从客观的主要证据上,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之前缺少的这重要的一个环节,此时也被补了上去。

    从这一点上来看,证据链完整,至于万向东所陈述的没有直接证据,这完全就是在扯淡。

    证据链都完整了,你还说没有直接证据?

    伱说的直接证据只是你以为的直接证据而已。

    而不是事实上的没有直接证据。

    对于万向东的发言,苏白当即开口反驳: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本次庭审上明显的规避了相关的情况。”

    “黄雪梅将化学物品隐藏在校园内,单从这一件事情上来看的确证明不了什么。”

    “可是实际呢?”

    “实际该案件并不是从单一角度来进行确认。”

    “而是从整个事实来进行确认。”

    “在上一次庭审当中,已经陈述过很多次,询问过很多次,黄雪梅为什么要从实验室内窃取化学剧毒品。”

    “都没有得到回应。”

    “当时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虽然说黄雪梅对朱芸有敌意,但是没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

    “那么再根据现有找到的证物来看。”

    “黄雪梅明显使用过化学剧毒物,那么化学剧毒物使用在哪里?”

    “根据物证来看,是使用在了朱芸的身上。”

    “这一点是客观的事实证据,虽然被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表述黄雪梅没有进行投毒。”

    “可是被告方对这一客观的事实怎么进行反驳?”

    “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是怎么来证明黄雪梅无罪的?”

    “如果想要证明黄雪梅无罪,那么就要说明缺少剂量的化学品去了哪里。”

    “现在已经有客观事实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被告方委托律师或者是黄雪梅本人能不能够证明缺少的化学剂去了哪里?”

    “或者说有没有事实证明?”

    “如果没有事实证明,那怎么来确认无罪?”

    苏白的这一陈述,对于被告方来说,无疑是犀利的。

    从客观事实的角度讲,现在所具有的证据链已经充足。

    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黄雪梅说自己没有投毒,或者是解释自己的行为。

    完全可以解释。

    可是在现有的客观事实下,你的解释也必须要有客观的事实。

    否则的话,你的猜疑,你的猜测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你只想凭借你的口供来推翻检方提出来的客观事实,可能吗?

    根本不可能!

    先前在没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黄雪梅可以反驳,可以沉默,也可以猜测,也可以说有很多种可能性,不让法院进行判定有罪。

    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在检方掌握证据后,黄雪梅如果提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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