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章 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
周伟的表述内容说起来非常的简单——
没有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是故意出售高价药。
并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表示,林文杰有暗示李栋刻公章的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方委托律师,也就是苏白的陈述是非常的无力的。
达不成控告的目的。
而另外,观看本次直播的观众在听到周伟的陈述后。
不少人觉得气愤。
甚至有不少当地人出来指责:“这律师说的狗屁!”
“当地人谁不知道第二医院开的药都是假药,都治不好人,还都死贵死贵的?!”
“…”
“即使我方暂时没有林文杰故意暗示李栋,刻假公章的证据。”
“因为这场庭审,只与李栋有关,我方只是针对林文杰询问和确认一些事实,并且做出一定的陈述。”
“根据阳城第二医院的资料显示,主治医生为患者开药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
“在李栋的陈述中,他曾经多次和林文杰提起过,自己家庭条件拮据,希望能够开一些便宜的药。”
“二审法院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进行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是自身维权的行为。”
“从动机上来看,林文杰故意开高昂的药费,是符合法定情景的。”
“难道作为主治医生的他,连最基本的药品的药效都不清楚吗?”
就比如说这一个寻衅滋事的认定。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虽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有着暗示的行为。
“林文杰不知道李栋的家庭条件情况吗?”
“我方当时前往阳城第二医院,没有在林文杰负责治疗下的时候,每个月负担的医药成本仅为1000元不到。”
“他只能去使用!”
那就是——不倾向于判定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而是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闹事”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所以陈述的所有目的都是围绕着能够减轻李栋的刑事处罚来的。
“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
“我方刚才陈述的也非常的清楚,本案当中,李栋并不是每次都使用假公章来进行缴费。”
“通过以上的法定情景和法律逻辑,能够看的出来,林文杰的做法非常的不对。”
应不应该驳回?
因为这场庭审和林文杰没有任何关系。
“为什么那么久的时间林文杰都对李栋的缴费单没有察觉?”
“并且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阳城第二医院,每当在使用缴费单的时候,都会先让主治医生来看一眼。”
“进行相关的确认。”
这也是法律审判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并且有异常行为。”
“从以上的种种来看,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理应对于李栋减轻刑罚。”
“有一定的情景导致了李栋故意犯罪,所以从主观上来讲,李栋并不是刻意的去行使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这种问题不是说有什么内幕,而是认为法院方面完全可以不进行判定。
“可是从事实和从法定情节上来看,林文杰有故意乱开药来获取高额分成的情况。”
“事实上是,这些药物对于尿毒症来说并没有太大的作用,甚至可能会加重肾脏的负担,而造成一定的危害情况!”
以及其他减刑的条件。
当然…周伟刚才的陈述并不是没有任何的作用。
“这个医院律师的陈述,说实话说的有一定的道理,没有证据怎么判定?”
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将大致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面对周伟提出来的陈述内容,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在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然后缓缓开口:
“现在我手中拿的是关于阳城第二医院的一些相关资料。”
咚咚!
苏白抬头,将目光落在审判台席位上。
不过,在评论区得知了真实情况的不少懂法律的人还是指出了周伟陈述的关键。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敲响法锤,直接对于寻衅滋事的这一罪名进行了判定。
同样是!
这两件事情,可以让李栋的主观意愿极大的减轻,从而降低其刑罚。
“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在救人的行为中而实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而不是证明林文杰“有罪”。
第二: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文杰暗示了李栋,去私自公章进行缴纳医药费用。
“林文杰口口声声说是为自己的病患好,那么为什么还要推荐这种药品?”
所以…
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在这个案件当中,李栋所面临的是什么样的情况。
“目前大致的情况已经陈述完毕,剩下的就要看审判长的相关判定了。”
周伟刚才的陈述,有一点非常重要的说明,那就是说明了李栋的主观意愿是自身的行为。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开口回答:
“审判长,关于刚才寻衅滋事的情况,我方都已经陈述完毕。”
“这个林文杰在知情的人眼里都快成黑医了!”
该案件只是进行了一定的答辩,还是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判定的。
第一:驳回了林文杰和周伟的观点——林文杰让李栋购买昂贵药品并不是无利可图。
“想在庭审上展示出来。”
会朝着对李栋的有利倾向进行判决。
那么,苏白需要陈述什么?
苏白需要陈述的是,李栋的主观意愿并不是完全是自身的行为。
而后,审判长扭过头看向医院席位。
他为什么要在庭审上陈述,林文杰有故意暗示和高价售卖药品的情况?
是因为他要把李栋的这个主观意愿说给审判长听。
“那就是我方当事人购买药品的金额。”
不过…
在苏白看来,周伟的陈述没有任何问题。
“甚至开出了3万一个月的医药费用。”
想到这里,魏国明敲响法锤,看向公诉人席位:
在这一点上就要看李栋的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却在李栋闹到医院的时候,医院对李栋进行了这方面的调查?”
“这些情况和事实都是我方想要表述的,这些并不是说林文杰有罪。”
“李栋有选择权吗?”
或者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寻衅滋事的判定,这一点在一审的判定中,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面对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疗,自己的妻子就面临死亡,刻假公章能够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可是事实上是什么?”
“而是在一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诈骗行为。”
“更重要的一点,刚才我方并没有陈述出来。”
但是从其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林文杰的确是有着故意卖高昂的药品给李栋的。
“同时林文杰,经常推荐的那家药店,与其有着亲属间的关系。”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是!
那么林文杰对李栋的暗示,是不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好的!”
先前都已经具体的表明过了,李栋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景有着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林文杰的陈述。”
“可是在林文杰负责,肖春梅的治疗后,每个月的用药成本从1000元不到,逐渐上升到了5000元左右。”
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并不能耽误。
这一点证明了吗?
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
“如果连最基本的药品药效都不清楚,那么他为什么要为肖春梅推荐这类高昂药费的药品?”
他也的确是不能拿出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林文杰有暗示李栋的行为。
在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说什么没有目的,都是放屁!”
可是一般在面对着是在往善的违法行为中,都会从轻判处。
“其中也包括了内部的情况,以及林文杰的一些相关情况。”
还是需要回到案子本身,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做减刑答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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