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闲小说 > 恐怖灵异 > 砍不平 > 第三十章监狱奇闻
    夜色撩人心弦,在荒凉寂静的郊外一道人影快速移动着,很快就到了城墙下,轻轻一跃就越过了城墙,来到了空无一人的街道。

    王法落地之后直接赶往监狱,很快就到了监狱之外。

    “什么人?监狱重地闲杂人等速速离开,不然就格杀勿论!”守在外面的狱卒看到了一身黑衣的王法立刻大喝到,并抽出刀刃,在黑夜当中发出明晃晃的一道光,非常刺眼。

    王法默不作声,立刻化作一道残影冲上去。狱卒们见王法冲过来立刻一拥而上举刀就砍。

    在王法眼里这些狱卒就是土鸡瓦狗不堪一击,随着刀影闪过,这些狱卒应声而倒,血液流了出来,就像小溪一样。

    王法解决了看门狗之后便马不停蹄打开大门冲进牢房,沿途遇到狱卒就一刀砍死丝毫不拖泥带水。

    昏暗的牢房内潮湿阴冷简陋,居住空间很小,窗户很小,通风条件不好,夹杂着难闻的臭味,环境相当恶劣,用脏乱差来形容丝毫不差!如果不幸在这里住上几年,不死也得折寿。

    监狱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狱是原始人驯养野兽的 槛或者岩穴,到氏族社会后,用来关押俘虏,驱使他们劳动。国家产生之后,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监狱也产生了。

    周朝的监狱圜土中关押的犯人,要在监督下进行劳动,如果能改过自新的,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释放。但是释放后三年内不能被当平民对待。

    监狱从汉朝开始称为“狱”,汉朝的监狱更多更滥,除了中央监狱即廷尉狱外,还有各个官府自行设置的监狱。

    古代的监狱还有很多其他的名字,如内宫、居室、保宫和请室等。地方上的郡县也都有自己的监狱,当时全国共有两千多所监狱。

    最初没有“监狱”这个名字,夏朝叫“夏台”(现在河南禹县境内),是中央监狱的名称,一般叫“圜(音唤)土”。

    说起古代衙门里的监狱,人们可能会立即联想到“苏三起解”里的洪洞县监狱。

    南北朝时的监狱体制基本上继承了汉朝体制,但北朝除了监狱外,还挖地为狱,叫做地牢。到秦朝时,因为法律严酷,犯罪的人增多,所以监狱也比以前增加许多,郡县基本上都有监狱。同时,为了适应需要,秦律的《囚律》中有了监狱管理方面的详细规定。

    监狱,古人称为“囹圄”,顾名思义,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中央司法机关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

    古代监狱主要是牢房类型,刑法特别严苛,而现在的监狱大不相同,主要是以服刑和受教育为主,目的是重新改造!

    古代以北为尊,是以君王往往“南面称孤”意即坐北而朝南。囚犯在古代社会中地位最低,其所居之处不在南这位置还能在什么位置?是以古代监狱一般都建在城市的南区,是以人往往称其为“南狱”或“南牢”。

    监狱里的狱吏是“催命判官”,而监狱里的狱霸则是牛头马面的小鬼。狱霸虽然本身也是囚犯,从汉朝开始称为“狱”,汉朝的监狱更多更滥,除了中央监狱即廷尉狱外,还有各个官府自行设置的监狱。

    说起古代衙门里的监狱,人们可能会立即联想到“苏三起解”里的洪洞县监狱。这是现今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监狱之一。

    洪洞县监狱设在县衙大堂口右角,主要是便于随时提审犯人。监门内有一照壁,通道只有一面,为了防止囚犯逃跑。一入监门,就有接连拐四个直角、五道门的甬道,接着是一条约一米多宽的“胡同”。

    “胡同”的两边是两排低矮的监房,关押一般的杂犯;“胡同”的南尽头,往东拐直角弯是内监所在,专门关押死刑重犯。内监是四合院形,东西南三面是普通式监房,北面有两幢无窗窑洞式监房,这是关押死刑待解女犯的女监,相传名妓苏三就曾在此关押。从洪洞县监狱,可了解到古代监狱建造和设置的大概情况。

    汉代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全国共有二千余所监狱,仅京城长安就有监狱二十几种:有专门关押高级官员和皇室成员的若卢狱、左右都司空狱、居室狱等;有关押女性囚犯的掖庭狱;以及囚禁官署吏卒的上林狱、都船狱、内官狱等。

    此外,京城有京兆狱,长安县有长安狱,都属于京城的地方监狱。

    汉代著名的酷吏尹赏任长安县令时,曾在监狱里修造了名为“虎穴”的地牢,挖地数丈深,四面砌墙,用大石板盖在出口。他曾命长安县里的乡吏及邻里检举地方的恶霸无赖,然后将这些人统统抓起来,以百人为一批,依次关进虎穴中,用大石板盖住。几日后再打开,只见里面的人都死在一起,先后死了数百人。

    自东汉以后,在形式上,基本上改变了监狱名目种类繁多的状况,实行地方州县各置监狱,京城洛阳只设廷尉狱及洛阳狱二所。这种监狱体制也为后世所继承。

    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狱;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改设刑部监狱,同时对监狱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监狱形式及管理混

    乱的状况却是普遍存在。

    例如,宋朝法律对监狱管理制度曾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各地方衙门却大多是我行我素。当时曾有“门留”和“寄收”的做法,这本是一种临时拘留的措施,但衙门官吏常常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官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以致于监狱里常常人满为患。

    还有一种名为“拘锁”的监禁措施,本来是一种短期监禁,但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残害犯人的手段。衙门官吏对那些被拘锁的人不给口粮,让他们活活饿死;或者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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